发布时间:2012-09-18 文章来源:云南省法学会 编辑人: admin
9月6日,云南省“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活动首场报告会在楚雄州政务中心民族会堂举行,楚雄州直机关、政法部门、高等院校和企事业单位600多人参加报告会。
本次报告会由云南省著名刑法学专家、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曾粤兴教授主讲,主题是: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的法律原则。
报告会上,曾粤兴教授分析了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把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归纳为民生问题的矛盾、社会治安的矛盾、公共安全的矛盾、经济利益的矛盾、官员腐败的矛盾、执法司法的矛盾、心态失衡的矛盾、国家安全的矛盾等八种类型。
曾粤兴教授指出,要妥善解决这些社会矛盾,必须坚持五个原则:一、坚持法律与政策相统一。坚持法律和政策的统一,必须注意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二是坚持群众路线。二、坚持法理与情理相统一。要始终注意把情理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辅助手段,以情理诠释法理,用有生命的法律教育人、感化人。三、坚持个案正义与普遍正义相统一。在实践中,要切实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既要从利益分配角度思考问题,又要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多想一想我们的处理方式是不是符合法律的规定,处理的结果对当事人是否公正、是否合理,处理的效果是否有利于实现个案正义,从而最终实现普遍正义。四、坚持实际正义与程序正义相统一。在实现生活中,法律正义观和群众正义观时常会发生冲突。法律正义观以法律评价为基础,群众正义观往往以个人利益和主观道德评价为基础。这就要求我们在执法过程中,既要重视实际正义,又要重视程序正义。五、坚持依法办事与解决问题相统一。矛盾纠纷往往都有一个滋生、发展、爆炸的过程,一些矛盾纠纷由于长期得不到解决,最终演变为群体性事件。因此,在实践中,必须立足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及时消除滋生矛盾纠纷的土壤。
曾粤兴教授强调,在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中,还要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要转变重审判、轻调解的工作观念,把调解工作贯穿于立案、审判和执法的各个环节,正确处理调解和审判的关系。二是坚持居中调判、宽容中庸。居中、中庸都是指不偏不倚,宽容则是相互包容、相互谅解。调解人、裁判人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必须秉持中立立场,做到不偏不倚。三是坚持明辨是非、利益均衡。是非不明,即使矛盾纠纷得到了暂时平息,当事人一方也很容易反悔;矛盾纠纷的实质是利益冲突,只有达成利益均衡,才能平息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