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2012年“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省级政法专场在昆明隆重举行

发布时间:2012-10-07   文章来源:云南省法学会   编辑人: admin

      9月20日,云南省“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省级政法专场在昆明胜利堂举行,省级政法部门、在昆高校法学院师生900余人参加了报告会。

      本次报告会由我国著名刑诉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卞建林教授主讲,主题为“刑诉法修正案”。

      报告会上,卞教授从刑诉法修改的过程、刑诉法修改的原则、刑诉法修改的要点等三个方面做了精彩的解读,整场报告会体现了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具有很强的思想性和指导性,大家听后都深受启发。

      卞建林教授指出:2012年3月14日由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方面作了完善,并增设了四种特别程序,是1996年以来全国人大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又一次重大修改,是对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发展。修正案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和相关制度,应当立足于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阶段性特点,既要与时俱进,又不超越现阶段的实际,不盲目照搬外国的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二是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三是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与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修改决定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要求,适应新形势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需要,联系司法实践解决存在问题,符合我国国情和司法实际,有很多亮点和创新之处,是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发展和健全完善。

      卞建林教授强调,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点是:一是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二是改革侦查程序,健全强制措施。一方面由于犯罪的特点,使得侦查在绝大多数案件中成为破获犯罪、确定被告人不可或缺的程序;另一方面,侦查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侦查活动的开展以限制甚至剥夺有关公民的法定权利为代价。三是规范司法行为,遏制刑讯逼供。四是完善辩护制度,扩大法律援助。首先是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的辩护人身份,将现行立法关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规定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其次,保障了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五是完善证据制度,保证办案质量。修改了证据的定义,将“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改为“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以修正“事实是证据”这一在逻辑上和实践中都存在一定问题的提法;补充完善了证据的种类;明确了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增加行政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规定,完善刑事诉讼中的保密规定。六是完善了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对“证据确实、充分”的含义作了细化的解释;健全审判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第一,调整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完善第一审程序;第二,明确第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范围,对发回重审作出限制性规定;第三,完善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第四,对死刑复核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第五,对审判监督程序进行补充完善;设特别程序,回应实践需求;诉讼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其一,增添了诉讼监督的内容,扩展了诉讼监督的范围;其二,丰富了诉讼监督的手段,明确了诉讼监督的效力;其三,强化了诉讼监督的责任,健全了诉讼监督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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