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依宪治国

发布时间:2010-03-15   文章来源:本网综合  编辑人: admin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 王振民


      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写入宪法,具有重要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国宪法的精髓和灵魂,既不是简单地来自书本,也不是照抄照搬任何其他国家,而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中国土地上自我创造出来的社会主义。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原则精神。

      一、宪法规定的国体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原则精神

      宪法序言通过总结回顾近代中国革命历史,得出了最基本的结论: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坚持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是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发展规律,是中国人民做出的决定性选择。2004年宪法修正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宪法序言,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同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指导思想;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纳入爱国统一战线的范围。这说明我们的政权从性质上讲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真正的人民政权,最重要的是,工人阶级的领导和社会主义的原则,始终是宪法的灵魂。

      二、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人权保障制度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征

      现行宪法把原来列为第三章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移至总纲之后作为第二章,排在国家机关之前,突出了宪法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功能。内容上,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十分广泛。其中,公民的人格尊严、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等被首次写进国家根本大法。特别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在中国首次将“人权”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从而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的主张上升为人民和国家的意志,由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上升为国家的价值追求。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下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重大发展。

      我国宪法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同时要求公民履行基本义务,强调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既重视保护集体人权,也重视保护公民个人权利。在这些方面,与资本主义宪法相比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

      三、宪法规定的政体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

      一个国家实行的政体要与该国的国情、历史文化传统、民族状况、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对于特定国家而言,立宪者的任务只是像科学家一样,经过科学研究,发现最适合该国国情的政体并写入宪法。

      我国宪法规定的政体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有本质区别。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立法机关,还是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障各国家机关协调有效地开展工作。我国的政体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宪法既是保障国家权力的大法,也是约束、规范国家权力运用的法,是“限权法”。近年来我们一直在强化对国家权力运用的宪法监督和法律监督,积极探索在“三权分立”体制之外,逐渐形成一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宪法和法律监督制度,加强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完善司法体制,确保权为民所用。但这与“三权分立”有本质不同。

      四、宪法在经济制度方面的规定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要求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对不同所有制财产的保护上,现行宪法既坚持了“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同时也增加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由民事权利上升为宪法权利,由一般权利上升为基本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我国宪法既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又不像资本主义宪法那样走极端,导致社会财富分配严重不平等;我们既保护公有财产,又坚决不走回“一大二公”的老路。宪法的这些规定,体现出鲜明的中国社会主义特色。

      五、宪法规定的政党制度和选举制度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的政党制度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其他民主党派是参政党,既不是反对党,也不是在野党,他们与中国共产党共同治理国家。

      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是有机统一的关系。我们坚持党的领导,同时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这些都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党制度的特色。

      在西方多党竞争体制下,政党为了获得议席、为了赢得或者保持执政地位,往往一味迎合特定选民的需要而做出不实政策承诺,很难有长远考虑。西方国家特殊的选举制度使得议员往往成为某个特定利益集团的代表,很难说真正代表选民的根本利益。“职业议员”的产生更加固化了这种特殊的利益共同体。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的选举制度贯彻普遍、平等、秘密投票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看似公平,实际上造成了民主政治高度商业化,权钱交易、政治游说、政治酬佣取得了制度保障,民选政治人物很难独立从最有利于选民的角度出发做出决策,造成了民主的扭曲变形。我国选举制度尽管有这样那样的问题,但避免了民主选举的商业化。如何从制度上保证选举真正体现民意,保证选举的公正公平是一个世界性难题。显然,社会主义的理念在这个问题上比资本主义更加先进。

      六、宪法规定的国家结构形式和地方制度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特色

      我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根据宪法规定,中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但又与传统单一制不同,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首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又有利于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其次,宪法规定的“一国两制”有利于在保持国家统一的基础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一国两制”在香港和澳门的成功实践,极大丰富和发展了传统的国家结构理论,是对世界政治文明的一大贡献。

      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关键在于实质,不在于名称。尽管我们没有采取联邦制,但是我们同样解决了我们的民族问题并实现了港澳的回归。我们的目的不是一定要实行什么样的国家结构形式,我们的目的是实现并维护国家统一。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具有很强适应性和包容性,相信在解决台湾问题上会有更大的弹性和发展空间。

      七、宪法规定的立法和司法制度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

      我国的立法体制贯彻中央统一领导和发挥地方主动性、积极性原则,是多层次、多种类立法相结合的体制。近年,各级人大在立法过程中实行民主立法、开门立法,通过举行立法听证等形式保证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实现民主与法治的有机结合,使法律能够充分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收到很好成效。西方一些国家的立法制度似乎形式上非常民主,但实际上大多是利益集团在背后操纵控制。例如美国华盛顿有世界上最大的注册“说客”队伍(lobbyist),这些“说客”的主要工作就是游说议员通过或者不通过什么法律,一般老百姓的声音很难达到议会殿堂。

      在司法制度上,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核心。我国的调解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有效补充,对很多国家产生了很好的影响。特别是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专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这在各国宪法中是不多见的,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2007年底胡锦涛总书记在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时指出,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这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的根本原则,也是对我国宪法精神和价值追求的高度概括。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西方很多国家宪法规定司法独立,但是所有这些国家任命法官和检察官的过程都是高度政治化的过程,执政党总是试图任命那些与自己政治法律理念相同或者接近的律师担任法官和检察官。法官和检察官在处理具有高度政治敏感性案件时,往往自动按照各自的政治倾向排队并投票。西方一些地方实行法官普选产生,更造成了这些地方法官严重的政治不独立。

      我们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既要学习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但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探索一套适合中国自己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而不能全盘移植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

      此外,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也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原则精神。

      从宪法规定的上述各种制度来看,经过三十年改革开放的洗礼和不断的充实完善,我国宪法既坚持社会主义宗旨又与时俱进,既符合世界发展潮流又从中国实际出发,既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又坚持固有原则,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一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与资方资本主义宪法有着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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