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的基本经验和远大前景

发布时间:2011-02-14   文章来源:本网综合  编辑人: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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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社会科学院院长、 博士生导师 吴大华

      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对民族区域自治及其实施作出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60多年来的实践证明,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及其实践获得了巨大成功。中国采用民族区域自治的办法解决民族问题,是根据本国的历史发展、文化特点、民族关系和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作出的制度安排,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各民族共同利益的正确选择。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中国的伟大实践,是我们党创造性地运用马列主义民族理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个成功典范,是对马列主义民族理论的创新与发展,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卓著的执政实绩和超绝的治理睿智,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有巨大的优越性: 第一,有利于国家的统一,也有利于保障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 第二,符合中国国情,有利于民族合作,有利于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各民族的共同因素和社会主义一致性将日益增多,各民族之间谁也离不开谁。在处理民族问题的制度上必须符合这种国情。第三,有利于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繁荣。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是我们社会主义在民族政策方面的根本立场。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有利于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使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得到较快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共同繁荣。事实雄辩地说明:民族区域自治作为我们党解决民族问题的一条基本经验不容置疑,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不容动摇,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的一大政治优势不容削弱。在新世纪、新阶段、新形势下,面对机遇和挑战,要顺利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跨越式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必须坚持从本国国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与时俱进,进一步探索和健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党的领导。要牢固树立搞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建设关键在党的领导不动摇,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把坚持党的领导摆在首位,正确处理好坚持党的领导、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把三者有机地统一起来,努力开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各项事业建设的新局面。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过程中,以思路创新为先导,创建新机制,采取新举措,进一步体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所应有的地位,提高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要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选人用人的首位,始终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始终与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中央的权威,确保中央政令畅通。尤其在反对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大是大非问题上,始终做到旗帜十分鲜明、立场十分坚定,做到认识不含糊、态度不暧昧、行动不动摇,不断夯实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人才基础。

      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

      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确保社会稳定,打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社会基础。要坚持贯彻中央的方针,认真落实严密防范、严厉打击的各项措施,充分运用《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反分裂国家法》等反对分裂、维护稳定的有力法律武器,牢牢掌握反分裂斗争的主动权。祖国统一是各族人民的最高利益,民族团结是祖国统一的重要保证,是各族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当前,受国际大环境影响,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任务更加艰巨。2008年拉萨“3•14”事件和2009年新疆“7•5”事件再次告诫我们,必须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与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紧密结合起来。必须坚持统一与自治的正确结合,统一与自治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统一与自治的有机结合。必须进一步加快建立健全民族法制体系建设步伐,依法打击一切形式的民族分裂活动,构筑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铜墙铁壁,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重要保障。

      三、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处理好政策与法律法规关系,把握原则性与灵活性

      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处理好政策与法律法规关系,把握原则性与灵活性。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都是解决民族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民族政策有时也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表现出来,几乎所有的民族法律法规都表达了一定的民族政策要求,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两者相互补充,相得益彰,是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的一大特色。把多年来行之有效的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是我国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和一条成功经验。新时期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要妥善处理好政策与法制的关系,善于把党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上升为国家意志,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提供有力持久的法制保障。同时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各个民族各具特点,民族法制建设必须根据民族地区实际,把握原则性和灵活性,决不能搞一刀切。新时期的民族法制建设,要在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前提下,在坚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原则下,充分体现民族地区特点,充分照顾各族人民利益,将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切实为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四、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强化和激发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功能

      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进一步加快发展,夯实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物质基础。必须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提高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邓小平同志曾经强调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不把经济搞好,那个自治就是空的。少数民族是想在区域自治里面得到些好处,一系列的经济问题不解决,就会出乱子。”

      以少数民族分布较集中的中国西部民族地区的发展为例,由于受历史基础和地理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较东部发达地区还不高,特别是一些偏远地区,还比较落后。国家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充分尊重和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为加快西部地区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中国政府于2000年开始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全国5个自治区、27个自治州以及120个自治县(旗)中的83个自治县(旗)被纳入西部大开发的范围,还有3个自治州参照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10年的西部大开发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这10年,是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最快、城乡面貌变化最大、人民群众得到实惠最多、对国家贡献最突出的10年。从2000年至2009年,西部地区GDP年均增长11.9%,高于全国同期增速,占各地区GDP总数比重从17.1%上升至18.5%。并且在新的发展形势下,今年7月5日至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北京召开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这次会议是党中央、国务院在西部大开发深入推进的关键时期,西部地区的发展面临重大机遇和挑战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会议系统总结了西部大开发10年取得的巨大成就和丰富经验,深刻阐述了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大意义,明确提出了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为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指明了方向,在西部大开发历史进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必须抓住进一步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和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历史机遇,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原则,结合实际,进一步充分有效行使经济自治权。要建立健全促进经济自治权实现的相关制度和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族人民大干实干、发展经济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做大做强特色产业,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努力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同时还要大力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抓好扶贫开发工作,加快人口较少民族地区的开发,实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全面协调发展。

      当前,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发展指明了方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必须坚持党的民族政策不动摇,必须坚持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不动摇,必须坚持维护祖国统一不动摇。这样,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必将同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一样,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谱写出更加辉煌的历史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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