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中认识国情、提高自我

发布时间:2010-03-15   文章来源:本网综合  编辑人: admin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 李林


      一、“双百”活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大举措

      科学发展观是一个博大精深的科学理论体系,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法治问题,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思想,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充分发挥法治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是开展“双百”活动的宗旨,也是检验“双百”活动质量的重要标准。3年来,共举办135场报告会,近百名法学和法律工作者参与了“双百”法治宣讲活动。报告会围绕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展开,讲授内容涉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正司法、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若干主题。尤其是在科学发展观与依法治国等专题讲解中,报告会把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深化改革开放紧密结合起来,与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凸显了依法治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双百”活动的成功实践,是我国法制宣传教育在体制机制方面的又一次创新,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双百”活动是法学界在新形势下理论联系实际、深入认识国情的重要实践

      法治的生命在于实践,法学的源泉来自实践。法学理论只有深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才能保持和体现它的民族性、实践性和时代性,才会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双百”活动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入发展的关键期、改革的攻坚期和矛盾的凸显期,“民主法制建设与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政治体制改革需要继续深化”的时代背景下启动和展开的。法学工作者走出书斋、校园和机关,通过形式多样的报告会、座谈会、交流会以及参观和调研等活动,走到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中,走进丰富多彩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实践中,使我们对当前的改革发展、社会转型、社情民意、法治状况、环境资源等重大社会现实问题,有了更加具体的了解和感受;对写在“纸面的法”与现实“生活中的法”之间的差距,对法治理论逻辑与社会生活现实诉求之间的张力,有了更加中国化的理解和体验;对中央决定开展“双百”活动的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从而进一步提高了我们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性,进一步坚定了我们始终不渝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发展道路的决心。

      三、“双百”活动是法学工作者提高思想认识、不断改造主观世界的极好机会

      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法学队伍,造就一批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起来、立足中国、面向世界、学贯中西的法学思想家和理论家,造就一批理论功底扎实、勇于开拓创新的法学学科带头人,造就一批年富力强、政治和业务素质良好、锐意进取的法学青年理论骨干,既是开展“双百”活动的一个初衷,更是坚持中国法学和法治的正确发展方向、全面落实“十七大”精神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双百”活动具有实践理性的互动特点。我们在讲授依法治国原理、宣传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的同时,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法治观,也受到了来自各地干部群众的检验和触动。听课的干部群众通过表情、眼光、笔记、掌声等特有方式,他们提出的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都发人深省、催人自新。我们在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实践的常青树面前,发现了自己知识的贫乏,看到了自己理论的苍白。毫无疑问,“双百”活动是对我们法治理念和政治立场的考验,是对我们法学水准和知识功力的评判,是对我们治学态度和授课能力的打分,在普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具体实践活动中,我们的主观世界也受到极大的震撼和改造。

      通过“双百”活动的洗礼,我们应当更加自觉地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法学领域的指导地位,抵制“西化”、“僵化”和“自由化”倾向;更加自觉地坚持法学研究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学习借鉴人类政治文明和法治文化中的一切有益成果;更加自觉地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性、科学性、法律性和实践性的统一;更加自觉地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为繁荣发展中国法学、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新局面,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最后提两点建议:一是建立长期坚持制度,在总结经验、完善体制机制的基础上,把“双百”活动制度化、常态化。特别要着力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与宣教队伍。二是建立互动机制,不仅法学工作者把法治知识送出去,而且请实际部门的同志为我们开设讲座、介绍情况传送经验;还可以试行法学工作者到实际部门挂职锻炼,实际部门同志到法学教育研究机构轮训学习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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