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与中国法治建设

发布时间:2010-03-15   文章来源:本网综合  编辑人: admin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 石泰峰


      一、改革开放30年中国法治建设发展中的基本经验和理论创

      第一,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深刻揭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的同时,邓小平指出,没有民主和法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30年来,我们党在探索和回答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 从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发展要求,对社会主义与法治的关系进行再认识,从理论和实践上解决了民主法治与社会主义的关系,揭示了法治与社会主义内在的必然联系,确立了法治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特点和优势,我们不能照搬西方的法治模式。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点和根本保证。改革开放以来,正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同时,党必须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依法执政,既包含了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的内容,又体现了民主法治的基本要求。依法执政的提出,将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与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有机统一起来,将党的基本执政方式与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有机统一起来,从提高党的执政水平的高度推进依法治国,把法治的要求纳入到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来思考和把握,这是我们党对自身建设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新认识。

      民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保障。以民主为逻辑起点提出社会主义法治,使我们从个人专断式的压制民主和群众运动式的“大民主”思维定式中解放出来。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基础。

      第三,必须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和发展全局来把握法治建设。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存在和发展的根本依据和理由。30年来,我们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不断推进法治建设,在领导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我们党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不断深化对法治的认识。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我们对法治的认识从国家层面进一步扩展到社会层面,从政治、经济的法治观进一步发展为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和谐法治观。依法治国,不仅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总体布局,而且体现了中国社会发展模式的新特点。法治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保障。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要求把社会的民主化、法治化摆在更加重要和迫切的位置。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将贯穿于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各个方面,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都需要法律来维护、保证和促进。只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才能真正发挥法律在当代中国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保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健康发展。从70年代末的政治要求,到90年代的经济要求,再到新世纪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新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体现科学发展的新型法治。

      第四,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从中国国情和现阶段的实际出发。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基本的国情。我国的法治发展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的国情。法治发展不能脱离中国社会发展的总体发展阶段、基本特点和要求。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利益关系的变化与矛盾的复杂性,决定了法治建设必须与其它方面的协调发展。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特点。法治化并不是什么都由法律来治理,法律发展不应是排斥其他社会治理系统的过程, 要充分发挥社会自身的利益调整和纠纷处理机制的作用,避免社会生活的过度法律化。只有这样, 法律才能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必须通过深化改革来推进法治发展,坚持法治建设与改革开放的有机统一。我国的法治建设从一开始就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是一个封闭的独立的自我发展过程。因此,中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具有其特殊的意义和发展方式。法治发展是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进行的,正确处理法治发展与改革开放的关系是30年来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中国的法治建设本身就是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法律制度的改革。改革的渐进性与改革方式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法治发展的特殊方式。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发展,一方面迫切地呼唤着法治,另一方面也为建设法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92年以后,提出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统一,强调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性,改革决策要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立法要体现改革精神,用法律引导、推进和保障改革顺利进行。这标志着中国的改革,开始实现从政策调控型向法律调控性转变。从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到提出市场经济的法治要求,从经济体制改革到政治体制改革标志着建设法治的主要任务,也从法律秩序和法律制度的恢复、重建转变到法律制度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进行改革和创新。在当代中国,建设法治就是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改革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鲜明特点和必然要求,也是法治发展的动力。

      第六,法治建设必须遵循法治的一般规律,正确把握法治发展过程中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的协调发展。要全面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涵,全面把握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在法治建设中,既要强调法律的普遍性、统一性、一致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又要注重法律的公正性、科学性。要把法律发展与法律制度的创新有机统一,把树立法律权威与法律价值创新有机统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不仅要在形式上,更重要的是在实质上体现法治的要求。必须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法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深刻认识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发展呈现的阶段性特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的改革开放已经站到了新的起点上,法治建设的发展呈现新的阶段性特征,一方面,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扎实贯彻。另一方面,也要看到,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与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完全适应。这里所说的不完全适应,不仅存在于立法领域,也存在于执法和司法领域,特别是司法和社会治安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仍然较多。这种不完全适应,不仅存在于法律体系、法律制度建设方面,也存在于法律职业建设和法律文化建设方面。由此可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具有坚实的基础,而且具有现实的紧迫性。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不是简单的法律功能扩展,也不是单纯强调法律发展的速度,而是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法治建设发展的重大战略调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新要求。

      这一重大战略调整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新要求。要进一步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要通过法治的方式,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展民主渠道,使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更充分的法律保障,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使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要加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卫生、居民住房、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社会建设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这一重大战略调整体现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要求。强调“全面落实”,就是要在依法治国的各个环节全面体现法治的要求,促进法治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就是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以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为目标,加快建设法治政党;以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为目标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载体,加快建设法治国家;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全面落实,就是要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中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要求,全面协调发展。

      这一重大战略调整体现了深化改革的新要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不断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在新的发展阶段,立法工作的重点从构建法律体系向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转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以后,要切实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立法程序,改进立法技术,优化立法结构,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法治建设的重点从加强立法工作向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维护法律的权威转变;法律文化建设的重点从以普及法律知识为基础向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和加强公民意识教育转变。总之,要根据我国法治建设发展的新特点、新要求,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返回顶部